論德國科技防疫措施下之個資風險與保護法制

論德國科技防疫措施下之個資風險與保護法制
篇名
論德國科技防疫措施下之個資風險與保護法制
作者
彭睿仁
關鍵字
傳染病防治法、追蹤 AppGDPR、敏感個資保護、確診足跡追蹤
出版資訊
交大法學評論第11期,頁135-204(2022年9月)
摘要
2020 3 月初起,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案例每日在德國各邦大量增加。為有效減緩疫情惡化,德國國會分別於同年 3 月及 5 月快速通過「全國範圍流行病情勢下之國民保護法」(Gesetz zum Schutz der Bevölkerung bei einer epidemischen Lage von nationaler Tragweite)及「全國範圍流行病情勢下之國民保護法第二次法案」(Das Zweite Gesetz zum Schutz der Bevölkerung bei einer epidemischen Lage von nationaler Tragweite),以及該法對「傳染病防治法」(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等法律條文修正後之授權。其中,增修後之「傳染病防治法」(IfSG)第 4 條及第 14 條,授權防疫機構「羅伯特科赫研究所」(Robert Koch-Institut, RKI)研發「德國電子通報資訊系統」(Deutsches Elektronisches Melde- und Informationssystem für den Infektionsschutz, DEMIS),以投入病毒感染追蹤及防止擴散之用。而此一系統即為德國聯邦衛生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Gesundheit, BMG)及「羅伯特科赫研究所」開發並推動之「新冠病毒警示追蹤 App」(Corona-App)。
在民眾自願安裝後,
App 透過行動裝置定位及接觸資料回傳防疫主管機關主機,即時追蹤用戶特定距離內是否接觸確診者與其移動足跡。回傳資料經分析後,可快速篩選出與確診者之可能接觸者,並即刻召回、隔離及匡列下一波可能接觸者。App 用於防疫雖有法源,但其實際應用仍造成德國法學及公衛學界之爭議。因 App 執行時所蒐集的敏感及一般個資,均傳送行政機關進行處理,難以排除個資濫用對人格權及隱私權造成侵害之疑慮。
對此,反對者認為,App 雖係自願使用,但個資蒐集種類、範圍及處理方式並無法律明文,不宜貿然推行。但支持者卻認為,資料保護過度及應用過於保守,才會違反個人「健康完整無缺」之基本人權。正、反意見間雖各有論據,但無共識。對此,本文將從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及德國相關國內法之觀點,探討德國政府採用追蹤 App 等科技工具進行防疫之適法議題及後續涉及之人權爭議,並以研析結果,解釋相關法律爭議之解決途徑,作為日後研究相關防疫法制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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