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稅捐撤銷訴訟之爭點主義與總額主義的爭議

篇名
論稅捐撤銷訴訟之爭點主義與總額主義的爭議
作者
柯格鐘
關鍵字
撤銷訴訟、訴訟標的、程序標的、爭點主義、個別化理論、總額主義、結算理論
出版資訊
交大法學評論第10期,頁1-47(2022年3月)
摘要
我國課稅處分撤銷訴訟標的理論之爭議,表現在「訴訟標的」與「程序標的」等兩個層次產生學說與實務觀點的歧異。有關「訴訟標的」爭議,為爭點主義(個別化理論)與總額主義(結算理論)的爭執;有關「程序標的」爭議,涉及作為訴訟程序救濟標的之行政處分,究竟是指原課稅處分,或經復查程序而作成的復查決定。爭點主義緣起行政法院判例,以將納稅義務人在復查程序所提出之事實爭執(爭點),替代行政處分本身,作為課稅處分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因此而使關於課稅事件之紛爭,無法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一次加以解決。立法者因此藉由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捨棄爭點主義而改採用總額主義,納稅義務人可以課稅處分上所載之稅額(結算稅額)為訴訟標的範圍,作爭點的擴張(追加)或變更,藉此達成紛爭一次解決目的。惟參考德國法制,總額主義在適用上有其界限,僅對具結算能力之課稅處分才有適用。由於我國實務,對於單一稅捐債權債務關係,現實上經常做出兩個各別獨立課稅處分,即無法適用總額主義而為紛爭一次性解決。從而,應該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訂後,同時在稅捐稽徵法與行政訴訟法中作相關配套規範之研擬制定,才能達除目的。本文因此在結論上提供修法建議,以為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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