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TRIPs下日本及兩岸有關侵害「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之研究:以權利人申請保護為中心 | ||||
作者 | ||||
易建明 | ||||
關鍵字 | ||||
TRIPs 協定、NAFTA、自由貿易協定、商品仿冒、邊境管制措施、刑事責任、救濟措施 | ||||
摘要 | ||||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體系下,TRIPs 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 TRIPs)第51 條等條文明文規範「仿冒」及「盜版」兩項侵害智慧財產權的 「邊境管制措施(border measure)」。此為強制規定,WTO 會員應遵守, 有關侵害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之規範,亦已為各國所重視。日本、 中國及我國為WTO 重要會員,除分別參考TRIPs 等相關公約修改「邊境管 制措施」規範外,近幾年來更有強化規範範圍之趨勢。本文就日本2004 年 「關稅定率法」、中國2003 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我國2003 年 「商標法」、「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作一比較,以供政府決策,以及國內 企業從事跨國貿易、智慧財產管理之參考。本文共分五章,包括:一、前 言;二、侵害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之規範範圍等之比較;三、權利 人申請之程序;四、邊境管制措施異同之分析;五、結語。在規範範圍方 面,TRIPs 僅規範仿冒、盜版之「邊境管制措施」,且以進口為主,不包括 出口。我國符合TRIPs 的基本要求。中國將進出口皆納入規範,較TRIPs 為 嚴格。而日本除侵害商標權、著作權、著作鄰接權、專利權、新式樣之進口 品外,自2006 年起違反不公平競爭之物品,如冒用著名標示、外觀模仿等亦 納入「邊境管制措施」規範。至於「權利人申請」邊境管制措施相關程序, 日本、中國及我國大致符合TRIPs 協定第51 條的規定,但擔保方面,差異 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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