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之傳輸技術、產業價值暨美台相關判決評析

篇名
P2P之傳輸技術、產業價值暨美台相關判決評析
作者
羅明通
關鍵字
實質非侵權使用原則、主要物流原則、科技中立、分散式、集中式、刑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中性幫助
摘要
科技之進步,使網際網路使用之技術面臨激烈之變革,傳統之主從式
之網路使用架構已逐漸被P2P(peer-to-peer)之對等分散式網路架構取代。
此種「去中心化」之架構在技術上既互有差異,而各國法院判決之論據亦各
有千秋,亟待比較研究。
本文爰就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及最高法院就Napster、Aimster 及Grokster
案所作判決予以分析評估;而我國士林地方法院在ezPeer 案所作之無罪判
決自刑法特有之客觀歸責理論出發,歸結ezPeer 網站平台之建制並未製造
「刑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再自共犯之構成要件著手,解析網站負責人並非
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意圖而設立ezPeer 機制,與實際侵權之會員間缺乏
共同之行為決意,不該當於共同正犯;又將ezPeer 網站負責人之幫助行為
定性為「中性幫助」,認定該負責人對於正犯之行為並不知悉,缺乏幫助故
意而判決網路經營者免責。惟台北地方法院就Kuro 案所作之判決則認定網
站負責人與利用者間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判決有罪。
茲美台各法院間之判決結果迥異,揆其理由,或因於刑事責任之構成
要件及歸責理論與民事侵權責任即有本質不同,或因P2P 傳輸方法之技術
差異,或因適用Sony 案所建立之實質非侵權使用原則時解釋歧異所致。本
文爰以引介評析,期有助於問題之釐清,並供未來界定P2P 軟體業者民、
刑事責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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