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風險社會與現代刑法的象徵性 | ||||
作者 | ||||
古承宗 | ||||
關鍵字 | ||||
風險社會、現代刑法、象徵刑法、法益、最後手段性、抽象危險犯 | ||||
摘要 | ||||
風險社會下的現代刑法是以降低風險及確保社會安全為首要任務,規範 模式表現出純粹的象徵性,而適用領域特別是針對環境汙染、金融市場、毒 品、食品衛生、逃漏稅捐、侵入電腦系統,以及恐怖主義活動等。又刑法的 象徵化結果導致法益抽象化、制定大量的抽象危險犯,以及危險預防為主要 目的。然而,為了避免刑法淪為極富彈性的社會性控制手段,其結構發展上 仍應堅守法治國基礎與風險理性。又刑罰欲對社會大眾產生積極一般預防的 理性溝通效果,刑事立法則有必要以個人法益理論,以及不法與罪責之衡平 等原則作為基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