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論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 | ||||
作者 | ||||
張瑞星 | ||||
關鍵字 | ||||
電視節目版式、概念與表達二分原則、抄襲、編輯著作、Feist 案 | ||||
摘要 | ||||
電視節目版式(TV program format)的國際授權產值已達千億臺幣之 多,但法律對電視節目版式究竟是否給予保護並無確定見解,此亦造成電視 節目版式遭抄襲的情況嚴重。本文自分析電視節目版式之內涵及國際間各相 關案例之處理情形著手,認為未經授權利用他人已公開節目版式的類型,就 節目版式的高價值性、創作的高經濟誘因、版式的高具體表達性而言,若將 此階段的電視節目版式歸類為概念,其著作權法保護似有不周;本文亦自各 國案例的推論、概念與表達二分原則及美國最高法院Feist Publications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之法理發現:凡將節目元素(包含抽象節目概念及具 體場景、音樂、圖像、劇本等)加以創作性的選擇編排而使演出的結構、順 序、組織、流程及風格具備特殊性,並可使觀眾明顯識別其為同一系列電視 節目;凡達到此具體程度者,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若否,則應認定為概念而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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