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論歐洲專利公約下手術方法可專利性之最新發展——以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G 1/07案為中心 | ||||
作者 | ||||
許曉芬 | ||||
關鍵字 | ||||
法定不予專利事項、醫療方法、手術方法、歐洲專利公約、公共健康 | ||||
摘要 | ||||
醫療方法之專利保護向來是一個充滿爭論且棘手的問題。歐洲專利公約 於2000 年修法時,將不予醫療方法專利的立法架構,從擬制不具產業利用性 變更法定不予專利事項。限制的項目維持不變,仍為人體或動物之「手術方 法」、「治療方法」及在人體或動物上實施之「診斷方法」。而歐洲專利局 擴大上訴委員會於2005 年關於診斷方法的G 1/04 ( Diagnostic methods/ CYGNUS)案,及2010 年關於手術方法的G 1/07(Treatment by surgery/ MEDI-PHYSIC)案之決定,更是進一步嘗試替爭議許久的醫療方法判斷 標準及解釋方法,找出一最符合法安定性的平衡觀點。特別是在G 1/07 案 中,擴大上訴委員會明確指出歐洲專利公約中之法定不予專利事項,應和其 他可專利性要件採同樣之解釋方法,而非逕自認為宜採從嚴解釋。我國專利 法及審查基準對醫療方法之看法,不管是定義或構成要件,都與歐洲形成之 判斷標準十分接近。本文藉由對歐洲專利局最新醫療方法相關決定的詳細分 析,期能提供我國法制在醫療專利和公共健康議題上,參考借鏡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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