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歐洲專利公約下手術方法可專利性之最新發展——以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G 1/07案為中心

論歐洲專利公約下手術方法可專利性之最新發展——以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G 1/07案為中心
篇名
論歐洲專利公約下手術方法可專利性之最新發展——以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G 1/07案為中心
作者
許曉芬
關鍵字
法定不予專利事項、醫療方法、手術方法、歐洲專利公約、公共健康
摘要
醫療方法之專利保護向來是一個充滿爭論且棘手的問題。歐洲專利公約
於2000 年修法時,將不予醫療方法專利的立法架構,從擬制不具產業利用性
變更法定不予專利事項。限制的項目維持不變,仍為人體或動物之「手術方
法」、「治療方法」及在人體或動物上實施之「診斷方法」。而歐洲專利局
擴大上訴委員會於2005 年關於診斷方法的G 1/04 ( Diagnostic methods/
CYGNUS)案,及2010 年關於手術方法的G 1/07(Treatment by surgery/
MEDI-PHYSIC)案之決定,更是進一步嘗試替爭議許久的醫療方法判斷
標準及解釋方法,找出一最符合法安定性的平衡觀點。特別是在G 1/07 案
中,擴大上訴委員會明確指出歐洲專利公約中之法定不予專利事項,應和其
他可專利性要件採同樣之解釋方法,而非逕自認為宜採從嚴解釋。我國專利
法及審查基準對醫療方法之看法,不管是定義或構成要件,都與歐洲形成之
判斷標準十分接近。本文藉由對歐洲專利局最新醫療方法相關決定的詳細分
析,期能提供我國法制在醫療專利和公共健康議題上,參考借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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