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論我國著作權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規範之發展與實踐 | ||||
作者 | ||||
姚信安 | ||||
關鍵字 | ||||
網路服務提供者、Grokster、ezPeer、Kuro、Kupeer、Foxy、 引誘侵權、民事免責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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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網路服務提供者於著作權法領域當中所扮演之角色,素為近年來各界所 關注之重大議題。2005 年以降,以美國最高法院MGM v. Grokster 案之判決 為里程碑,世界各地發生一連串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之立法,我國亦不 例外。除了2007 年參考Grokster 案判決之結果,於著作權法第87 條、第93 條及第97 條之1 新增有關「引誘侵權責任」之規定外;復於2009 年引進美 國「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法案」(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新增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設立一侵權 責任之避風港(safe harbor)。本文欲透過近五年間,實務上所形成之指標性 判決,包含ezPeer、Kuro、Kupeer 以及Foxy 等案,分就民、刑二法之角度 出發,觀察我國著作權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相關規範之演進與發展,檢視實 務對於立法之應用與實踐情形,並且藉以檢討立法之適宜性,進而提出個人 之意見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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