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移工自由轉換雇主之限制規範與檢討 |
作者 |
邱羽凡、宋庭語 |
關鍵字 |
移工、客工、就業服務法第59 條、轉換雇主、人力仲介 |
出版資訊 |
交大法學評論勞動法特刊,頁1-50(2020年12月) |
摘要 |
臺灣自1992 年制定就業服務法以來,對於白領與移工(藍領外籍工作者)給予不同規範,為了確保國人之就業機會,政府對於移工採行聘僱許可制,嚴格控管移工名額,並對其來臺工作期間年限、跨業轉換進行限制,並僅能訂立定期契約,於期滿前轉換工作方面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規定,僅允許移工於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 條所訂4 款情形或合意接續聘僱下申請期滿前轉換雇主或工作,在自由轉換雇主上,產生充滿階級主義色彩的「白領從寬、藍領從嚴」差異管制結果。在法規適用上,因移工常因難以取得不可歸責於自己之證據而無法適用轉換程序,或是受到轉換期間的限制而冒著逾期未被新雇主聘僱而遭遣返回國之風險,形同不具有轉換雇主之自由。準此,本文首先就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法規範與政策變遷為介紹,說明其轉換路徑主要可分期滿前不可歸責於移工事由、合意轉換以及期滿轉換為三種,並分析此三種轉換路徑於實務上之適用與所生困境,以及就業服務法規範已與國際勞工組織於1975 年通過「第143 號移工濫用限制及平等機會與待遇促進公約」,以及聯合國大會於1990 年通過的「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對於移工職業自由之保障相悖,本文認為若欲維持補充性與暫時性之外籍勞工政策原則,而限制移工應訂立定期契約,惟為兼顧政策目的與移工人權,至少應在目前的定期契約框架下,放寬移工終止原契約、轉換新雇主之權利,而不應以就業服務法第53 條與第59 條為嚴苛之限制。長遠之改革應從現行之客工制度逐步朝向移工制度,走向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的修法方向前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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