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智慧財產案件有效性判斷爭議-以美國法「爭點排除」為主 | ||||
作者 | ||||
陳國成 | ||||
關鍵字 |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權有效性、爭點排除(爭點效)、請求排除 | ||||
摘要 | ||||
我國智慧財產訴訟新制結合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種訴訟程序,法院就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對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之結果,引起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關於智慧財產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問題。
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判斷歧異爭議或可藉由擴大爭點效之效力,以避免裁判歧異,美國法爭點排除(issue preclusion)相關理論值得加以參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並未明文限制當事人於前案訴訟程序中,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得提出而未提出智慧財產權撤銷、廢止之新證據,不得另案主張。是否能防止反覆爭訟,尚有待觀察。而美國法請求排除(claim preclusion)理論,就不同訴訟事件中判斷歧異與反覆爭訟的發生,可發生一定之防止作用,亦可供借鏡。 本文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之管轄及有效性判斷歧異所生爭議相關問題加以討論並提出初步意見,以作為進一步探討及實務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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