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性質與使用倫理─給原創條例的幾點建議

篇名
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性質與使用倫理─給原創條例的幾點建議
作者
林孟玲
關鍵字
原創條例、智慧創作專用權、智慧創作財產權、智慧創作人格權、智慧創作使用倫理
摘要
原住民族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制定,對於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
作、文化成果之表達有顯著的貢獻。原創條例雖然立法意旨甚佳,是專門為
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所量身定作之立法,也注意到了原住民族智慧創
作有別於著作權之概念,而做出調整。但是條例所用的權利保護概念,卻仍
沿用著作權之規定,是美中不足之處。例如:「智慧創作專用權」的內涵仍
沿用著作權的權利概念「智慧創作財產權」與「智慧創作人格權」;如果對
於智慧創作專用權造成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的救濟管道與著作權受侵害
的救濟方式並無二致,包括:排除侵害請求權、請求防止侵害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請求銷毀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此外,原創條例並未提及使用原
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時,不能違反原住民族傳統價值等觀念,有如進行關
於原住民族的學術研究時,有特別應遵守的研究倫理。本文從智慧創作專用
權性質之討論出發,繼而探討智慧創作財產權與智慧創作人格權之內涵。舉
例說明基於部落習慣法而來的,智慧創作之使用所應注意之使用倫理後,最
後亦根據部落習慣法,闡述現行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救濟管道妥適性。本
文之建議期使原創條例能真正落實其立法目的: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以及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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