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從經濟分析的觀點探討網路不法行為之預防⎯⎯以線上遊戲「竊取」寶物之紛爭為中心 | ||||
作者 | ||||
林三元 | ||||
關鍵字 | ||||
法律經濟分析、網路犯罪、線上遊戲、犯罪成本、網路侵權行為 | ||||
摘要 | ||||
隨著使用網際網路的人口大量增加,以及寬頻上網的普及,網路使用 者的活動內容也日趨多樣化,其中線上遊戲已是網路使用者重要的活動之 一。而線上遊戲的盛行,也確實帶來了相關的法律紛爭,在虛擬世界衍生的 法律問題,現實世界中的法規範應該如何調整適用,實在是一大問題。立法 院在2003 年6 月3 日完成了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立法程序,該法 亦經總統於同年6 月25 日公布施行。然而,法律之制定與實際之運作,必 然存在一定落差,為了檢視立法目的是否達成,除了以法律邏輯之推演或法 律文義之解釋為依據,亦可以「法律之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作為解釋法律之取向或檢視法律施行之實際狀況,裨能落實立法目 的。此外,從網路不法行為之特殊性著眼,也應考量如何適用民事侵權行為 法則,用以降低網路侵權行為之發生,如此才能達到最有效率之管制效果。 本文將從法律經濟分析之觀點,探討如何有效管制因為線上遊戲所衍 生之不法行為,而執法機關應如何解釋法律,才能提高「犯罪成本」(犯罪 者因為犯罪必須耗費的時間、金錢),而以較低的「社會成本」(遊戲公司 防範犯罪、檢警偵查犯罪、法院審理案件之人力、費用等資源)達到遏止犯 罪發生之最大效用。此外,如果適用民事侵權行為法則管制網路不法行為, 應否對遊戲公司(即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課以一定的責任,才能遏止不 法行為之發生。全文將分為三個部分論述:第一部分介紹刑法第36 章「妨 害電腦使用罪」立法通過前,關於「盜用」他人線上遊戲「寶物、天幣」等 行為,在司法實務上所產生之法律適用問題。第二部分則係簡述學者對於新 增訂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不同看法,顯示法律解釋、適用之爭議仍不能 避免。第三部分再從經濟分析之觀點提出建議,希能從課以遊戲公司預防不 法行為之責任出發,建構一個「高犯罪成本」的線上遊戲環境,進而以「低 預防成本」達到刑法第36 章試圖遏止網路不法行為之立法目的,同時亦能 防止網路侵權行為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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