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基因資訊作為保險人核保與保險費訂定基礎之妥當性辯證⎯⎯美國法之經驗與析論 | ||||
作者 | ||||
張冠群 | ||||
關鍵字 | ||||
基因資訊、基因歧視、核保、告知義務、風險分類 | ||||
摘要 | ||||
2008 年5 月21 日,時任美國總統之布希簽署「基因資訊無歧視法」, 正式禁止保險人及雇用人以基因測試取得之資訊,作為歧視性待遇之基礎此 後,保險人不得以基因資訊作為訂定保險費與可保性判斷之依據,雇用人亦 不得以之為雇用、解雇或升遷之基準。細查此一立法通過之理由,有消極面 與積極面。就消極面而言,此一立法乃回應大眾對自身基因資訊可能被用以 對抗自己之恐懼,亦即美國國會認為大眾不應因出生即存在之可能罹患特定 疾病之基因而遭受不利益,因每一個人均或多或少有致病基因,故均有成為 基因歧視性待遇之受害者。另自積極面而言,本法之通過將大幅改善大眾對 醫療資源之利用,亦即過往對基因歧視性待遇之恐懼,而參與基因檢測與研 究之躊躇,及不欲就基因測試之成本申請求保險給付之態度可因之消弭,取 而代之者則為藉基因測試之便,以發覺多於以往之治療方法之選擇。實則, 於本法通過前,早於二十世紀末基因資訊得否作為人壽或健康保險之保險人 於核保時之基礎,以決定特定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與承保時之費率此一議題, 即已廣泛討論且莫衷一是。美國各州立法亦紛對此一高度爭議之議題進行明 文規範,然規範內容歧異性頗大。本文以下即試自保險之本質與交易架構及 保險法之基本原則入手,辯證基因資訊作為核保與費率釐定基礎之妥適性, 乃至保險交易中風險分類及差別待遇之必要性,圖為基因資訊作為核保與費 率釐定基礎尋覓一著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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