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以相當於權利金數額為專利侵害損害額⎯⎯日本特許法第102條第3項之研究 | ||||
作者 | ||||
王銘勇 | ||||
關鍵字 | ||||
專利權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日本特許法、權利金 | ||||
摘要 |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 年5 月公布之專利法修正案第85 條第1 項第3 款增訂與日本特許法第102 條第3 項相類似之規定,以權利金相當數額為侵 害專利權損害賠償計算損害方法之一,本文茲就日本特許法關於侵害專利之 損害賠償規範架構加以說明,並分析日本特許法第102 條第3 項之性質。本 文分析後發現日本司法實務就特許法第102 條第3 項所定之權利金相當數額 之判斷上,係考量授權契約、業界市價、發明專利之內容、有無可替代性、 該發明專利之貢獻度、侵害商品販賣之價格、數量、期間、相關人之態度、 侵害者之努力及在市場上當事人之地位等因素,且日本司法實務認特許法第 102 條第3 項權利金相當數額不等於其他授權契約之權利金、決定相當權 利金數額時係考量前揭相關因素、有增減之原因時增加或減少之比例數不明 確,此均可為我國爾後立法及司法實務執法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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