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人類胚胎幹細胞專利與胚胎保護-一部 98/44/EC 指令各自表述 | ||||
作者 | ||||
陳英鈐 | ||||
關鍵字 | ||||
胚胎幹細胞、公序良俗、歐洲生物科技指令、可專利性、複製 | ||||
摘要 | ||||
許多專家相信,從早期胚胎取得的幹細胞最具彈性,可能導致生物醫 學革命,甚至治療許多現今無可救藥的疾病。然而從胚胎取得幹細胞,可能 摧毀胚胎。關於胚胎法律與道德地位的爭議,也深深影響著予胚胎幹細胞相 關發明的可專利性。歐洲專利公約本即規定,發明之公開或商業利用違反公 序良俗者,不與專利。被整合進歐洲專利公約的歐洲生物科技指令更例示, 複製人類的方法、改變人類生殖系基因同一性的方法以及為產業或商業目的 使用人類胚胎不與發明專利。歐洲專利局與審查與異議部門迄今採取相當嚴 格態度,禁止一切與胚胎幹細胞相關的產品與方法專利,德國、英國與瑞士 則在不同程度上容許之。 本文認為,TRIPS 第27 條第2 項規定,生物科技的發明原則上亦具 有可專利性,因此公序良俗條款及其例示規定應從嚴解釋,相關爭議包括 EGE 第16 號意見,應由此加以批判性地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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