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產品的修理與再製之區分與案例類型

美國專利產品的修理與再製之區分與案例類型
篇名
美國專利產品的修理與再製之區分與案例類型
作者
陳佳麟
關鍵字
專利產品、修理、再製、專利權利耗盡、默示授權
摘要
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所銷售之專利產品,如於銷售時未附加有效限
制,購買者可以任意使用、拋棄或再銷售該專利產品,其中使用之權利包含
修理或改裝,但不包含再製(或稱:再造)一新的專利產品,此即所謂的可
允許修理理論(doctrine of permissible repair)。可允許修理理論源自於專利
權耗盡理論和默示授權理論。可允許修理或改裝專利產品,包含拆解和清洗
專利產品,並更換其中未受個別專利保護之零組件,不論該零組件是否已耗
損或使用過;不可允許再製專利產品係指,當專利產品整體已經耗損後,對
其重新製造以致於實質上製造一個新産品。美國最高法院於1850 年第一次
處理修理和再製區分案例至今已逾150 年,各級法院已累積了相當多的判
決。本文整理與分析美國近年來有關於區分專利產品修理與再製之糾紛案
例,藉以歸納出美國最高法院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所發展之判斷準則及
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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