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現行證券交易法對臺灣存託憑證(TDR)之規範依據 | ||||
作者 | ||||
王志誠 | ||||
關鍵字 | ||||
臺灣存託憑證、有價證券、第二上市、第二上櫃 | ||||
摘要 | ||||
在2012 年1 月4 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 條之2 規定之前,證券主管機關雖認為臺灣存託憑證(TDR)係屬「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但司法實務上亦有判決認為,存託機構在我國內所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雖是「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外國發行人有價證券」,仍與該外國發行人在外國發行之「外國有價證券」本身有別,導致證券主管機關是否曾依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將臺灣存託憑證核定公告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產生重大爭議。至於我國於2012 年1 月4 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 條之2 規定後,因已對於來我國第二上市或第二上櫃之有價證券,明定其有價證券在中華民國募集、發行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證券交易法第6 條規定,臺灣存託憑證成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應無疑義,但司法實務上竟有判決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65 條之2 之規範對象與臺灣存託憑證無關。本文期能釐清實務爭議之所在,並從解釋論之觀點提出管蠡之見,以杜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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