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學評論第9卷2期

  • 發布單位:科技法律研究所
臺灣以碳排放實體加入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可能方式之研究:以捕魚實體實踐做先例檢視
臺灣以碳排放實體加入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可能方式之研究:以捕魚實體實踐做先例檢視 A Possible Way to Jo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Legal Regime for Taiwan: Analyzing and Comparing with Cases Using the Concept of “Fishing Entities”
作者:廖宗聖
出版年月:201212
關鍵詞: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捕魚實體、碳排放實體、區域漁業組織
 
中文摘要:
面對氣候變遷對人類造成的挑戰與可能衝擊,國際社會在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企圖減緩地球暖化。1997年再次通過京都議定書,正式對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附件一國家課予溫室氣體排放量限制及排放減量的義務。唯中華民國(臺灣)的國際地位特殊,無法以國家名義加入前述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進而,一方面未受到溫室氣體排放義務的拘束,另一方面亦無法利用公約所建立的機制,從事國內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措施。如今在氣候變遷議題上,中華民國(臺灣)地位的轉變以及其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的改變,將促成國際法進行微調,創造「碳排放實體」一詞,將中華民國(臺灣)納入全球氣候變遷規範體系中,也就變得可行且理應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