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電信法第56條第一項刑罰規定之適用問題研究 | ||||
作者 | ||||
黃宗旻 | ||||
關鍵字 | ||||
電信法、電磁方式、盜接、盜用、刑事規制 | ||||
摘要 | ||||
本文是對於電信法第56 條第一項之實務適用狀況的分析研究。我國法 院對於電信法第56 條第一項所規定盜接或盜用行為之處罰,幾乎均是按照最 高法院決議所提出的標準,來決定犯罪成立與否,但這個判斷標準忽略了條 文中「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的行為手段要求,而判決書中也往往 以缺乏論述或曲解條文一般文義的方式認定犯罪成立。條文中對於行為手段 的要求,正標示出該類行為動用刑罰規制的必要性,不可輕易忽視。本項中 的「電磁方式」須從規範自身的觀點來理解,雖難從正面定義,但至少手段 本身與電磁原理無關的行為,例如拿別人的SIM 卡來用、或直接用他人的手 機或裝設好的市內電話撥打電話等等,在使得盜接、盜用得以成功的關鍵環 節上,完全不需用到任何有關電磁方面的知識或技術,即應被排除在「電磁 方式」的範疇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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