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下的投資人對地主國仲裁機制──以ICSID與UNCITRAL仲裁程序之比較為中心 | ||||
作者 | ||||
高啟中 | ||||
關鍵字 | ||||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投資人對地主國爭端解決、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 ||||
摘要 | ||||
國際區域經濟整合日趨熱絡,我國近年亦積極爭取加入如跨太平洋夥伴 協定(TPP)的國際經貿協定。TPP 下的投保專章除制訂跨國投資之實體規 範以外,亦明訂以仲裁作為投資人對地主國爭端解決(ISDS)機制之一,投 資人得依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ICSID 公約)向國際投資爭 端解決中心(ICSID)提交仲裁,或依據ICSID 附加便利規則(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 ) 進行仲裁, 或依循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進行仲裁。此等程序除原則上尊重當事人自 主原則以外,亦各自有其獨特設計與相異之處:如仲裁庭之主任仲裁人由當 事人或仲裁人選任;是否採取促進程序效率的相關措施,如針對濫訴之異 議、程序性諮商、庭前會議等;是否將仲裁程序透明化與公開仲裁相關資 訊;仲裁判斷之救濟由何種機關審理;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之依據等。我 國若加入TPP,對此等程序之適用有加以探究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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