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論美國著作權法定形式制度於我國著作權登記制度立法之啟示 | ||||
作者 | ||||
姚信安 | ||||
關鍵字 | ||||
著作權登記、著作財產權登記、質權登記、著作權法定形式、著作權存證 | ||||
摘要 | ||||
我國著作權法於1998 年全面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之多年後,鑑於網際 網路等新興科技為著作權所帶來之嚴峻挑戰,各界再度反思著作權登記制度 相對較強之公示與存證能力對保障交易安全及維持交易秩序之貢獻與重要 性。此思潮雖日漸活躍,2010 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亦率先於第23 條恢復 部分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之制度,惟時至今日,著作權法對全面恢復著作權 登記制度之立法尚持保留態度。對比美國過去雖面臨伯恩公約禁止以任何形 式影響著作權之要求,仍於其著作權法典中保留著作權登記等法定形式之規 定,箇中難以割捨之法律價值何在?值得進一步觀察。時值我國對著作權法 進行全面檢討之關鍵時刻,本文欲以美國著作權法之態度與經驗為借鏡,藉 由探究美國著作權登記、存證與標示等法定形式規範內容及誘因之介紹,分 析美國著作權法定形式制度之優缺點,進而尋求該制度對我國著作權登記制 度立法之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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