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健康保險之保前疾病、追溯保險與被保險人之善意-相關實務見解綜合評析

論健康保險之保前疾病、追溯保險與被保險人之善意-相關實務見解綜合評析
篇名
論健康保險之保前疾病、追溯保險與被保險人之善意-相關實務見解綜合評析
作者
葉啟洲
關鍵字
健康保險、保前疾病、被保險人之善意、先天性疾病、追溯保險、對價平衡原則、等待期間
摘要
依照保險法第127條,健康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已經存在的疾病,不負保險責任。所以如果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保險人通常拒絕給付保險金。不過,許多法院判決表示,如果訂約時該疾病無外觀上可見之症狀,而被保險人並不知道自己罹患疾病者,保險人不得免責。依照判決內容及文獻說明來看,此項見解似乎是以同法第51條第1項(追溯保險)為推論依據。但在我國法上,疾病即為健康保險的保險事故,對於訂約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如果契約雙方當事人並未約定將承保期間提前,似乎不能以追溯保險之原則使保險人對該項疾病負責。以追溯保險的要件來限制保險法第127條之適用,似與該條的規範目的不符,亦有違反保險契約對價平衡原則之虞,並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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