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法與實務之若干議題

篇名
評析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法與實務之若干議題
作者
吳盈德
關鍵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陸資、違法投資、行政罰法、連續處罰
摘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自1992 年7 月31 日制定公布,同年9 月18 日施行以來,先後歷經16 次修正。鑑於目前出現大陸資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從事投資,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本次修法將調高陸資未經許可來臺投資之罰鍰上限,並將陸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或違規之行為,另考量實務上不乏小額投資違規態樣,宜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

此次修正條文第93 條之1,將陸資未經許可來臺投資之罰鍰,由現行12 萬元至60 萬元,修正為12 萬元至2,500 萬元,主管機關可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另依據行政罰法第18 條,若違法來臺陸資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2,500 萬元,相關機關可再加以裁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金額之限制。另外,此次修法也新增限期改正,否則可要求其撤資,並得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相信可適用於大部分的案件,未來特殊案件也可思考如何予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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