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美國與我國關於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範圍之探討 | ||||
作者 | ||||
張宇樞 | ||||
關鍵字 | ||||
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專利法第 85 條第1 項、律師費用 | ||||
摘要 | ||||
本文係透過學理與實務裁判之檢視,分別對美國及台灣侵害專利權之 損害賠償範圍進行探討與比較之研究。由於我國現行專利法第85 條第1 項 之規定忽略專利權人於專利被侵害期間尚有其他原因可能造成營業損失,違 反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故建議應予刪除該項之規定,修正現行專利權被侵 害時計算損害額度之方式。此外,為防止侵權人輕率並明知地侵害有效之專 利權,並回復被侵害之一造至被侵害前之狀態,法院在侵權行為係出於明知 之情形下,應得判給勝訴之一造合理的律師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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