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美國專利法非顯而易知性之新觀點:相同條件下的客觀指標 | ||||
作者 | ||||
劉懿嫻 | ||||
關鍵字 | ||||
進步性、顯而易知、後見偏差、相乘效果標準、TSM法則、顯可嘗試法則、輔助性判斷因素、實證研究 | ||||
摘要 | ||||
非顯而易知性的判斷標準,一直是美國專利法實務與學界想要嘗試解決 的問題之一。本文認為,由於客觀證據與時間因素,可呈現出發明當時的狀 態,因此,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03 條的文義要求,而應被優先考量。因此, 本文嘗試將最高法院於Graham 案中提出的「輔助性判斷因素」,加入美國 學界所提出之「時間判斷法」判斷架構中,主張若有客觀證據可證明,同業 與發明人面臨相同的發明條件,卻只有發明人成功解決他人無法克服的需 求,則發明即可合理被認為非顯而易知。本研究之最大貢獻在於克服先前判 斷標準之判斷困境,特別是在KSR 案中仍未解決的後見偏差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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