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美國、台灣與中國大陸之專利侵權民事損害賠償實證研究 | ||||
作者 | ||||
王俊凱、王文杰、李友根、陳群顯、陳建宏、劉尚志 | ||||
關鍵字 | ||||
實證研究、專利侵權、專利訴訟、損害賠償、所失利益、合理權利金 | ||||
摘要 | ||||
本文針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之設計及實務上所採行的計算,進行實 證研究,用以檢視制度之實施,並對相關現象提供解釋。 美國、台灣與中國大陸的法律與法院,在損害賠償計算的原理上相近, 但在實務運作上有相當大之落差,其關鍵在於訴訟當事人對損害舉證的要求 與法院採信的程度而定。美國專利訴訟判決自1980 年至2000 年之間,以所 失利益(lost profit)為主要的計算方式(83%)。然而,自2000 年以降,採 用合理權利金(reasonable royalty)之案件反而成為主流(65%)。台灣現行 所採的「差額說」與「利益說」,因為舉證不易,司法實務上過份倚重證據 來源與客觀性,賠償數額也有偏低的情形。中國大陸的判決則幾乎都是由法 官依據法定範圍酌定其賠償額度。 本文之結論為:1.專利糾紛的損害賠償,在不同管轄範圍內,由於法院 的經驗、專利權利範圍與市場影響的不確定,以及產業經濟與企業財務的基 礎環境差異,而有不同的判決。美國法院的經驗與財經基礎環境都較為成 熟,判決較具說服力;台灣與中國大陸的法院對於當事人之舉證,通常認為 未能達到足以確信的程度;2.負舉證責任的一方,對於證據被法院採信的機 率難以確定,以及財務與經營資料作為證據之提出,有洩漏營業秘密之顧 慮,因此縱然所失利益之計算可以期待較高之賠償金額,因而實務上傾向以 市場中通常之交易情形,例如美國的合理權利金,或兩岸由法院酌定之賠償 額;3.台灣與大陸以小額損害賠償為絕大多數,高額損害賠償非常少見,裁 定的金額有偏低的現象;4.大陸對於發明專利損害賠償之判決數量極其有 限,以國內廠商間之實用新型及設計專利侵害之案件為絕大多數。外國廠商 的專利訴訟則以市場的佔有為主要考量,包括以行政查處及邊境保護防制侵 權產品的內國與國際銷售,並非以取得法院酌定之賠償為其訴訟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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