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權利耗盡原則與所有權取得 | ||||
作者 | ||||
王怡蘋 | ||||
關鍵字 | ||||
權利耗盡原則、出租權、散布權、著作物所有權、第一次銷售理論 | ||||
摘要 | ||||
由智慧財產法院9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3 號與智慧財產法院98 年度刑 智上易字第32 號二則判決可見,出租權是否因權利耗盡原則而耗盡,端視著 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持有人是否為所有權人,而所有權人之認定,智慧財 產法院於判決中指出,須依物權法之規定判斷,並承認基於善意取得之所有 權人,亦適用權利耗盡理論。值得探究的是出租權耗盡原則與善意取得之適 用是否有所扞格,詳言之,權利人若未同意重製物流通於交易市場,而持有 該重製物者卻因善意取得之規定享有所有權,此時如適用權利耗盡規定,是 否符合權利耗盡原則之精神。我國權利耗盡原則規定於著作權法第59 條之1 與第60 條,二者均以「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為適用要 件,立法例上係參照美國著作權法第109 條而來。有別於此,德國著作權法 中關於權利耗盡原則之規定,係以「經散布權人之同意」為適用要件,其運 作模式與立法精神或有不同,故本文選擇以德國立法例作為比較法之研究對 象,期能自不同面向探究權利耗盡原則之基本精神,從而對我國權利耗盡原 則提供參考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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