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定位與指令拘束─德國法的視角啟發

篇名
檢察官定位與指令拘束─德國法的視角啟發
作者
許澤天
關鍵字
法律守護人、法定原則、法價值、檢察官、檢察指令權、司法官、行政官、客觀義務
摘要
檢察官扮演介於法官與警察之間的法律守護人,不但必須履行客觀義務與遵守法定原則,更須將法價值的實現作為其存在的根本意義,而與一個把法律當作工作制約的行政官有所區別。檢察官在憲法的權力分立意義上屬於行政權,而不在憲法第七章有關「司法」的規範範圍內。因此,憲法第80 條對於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要求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卻未明文對檢察官做此要求;立法機關更在法院組織法第63 條與第64 條分別規定,檢察總長與檢察長對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以及職務承繼權與移轉權。不過,在刑事程序的任務上,檢察官與刑事法官皆屬廣義的刑事司法機關,透過彼此的分工與制衡,發現真實,並實現保障人權價值在內的司法正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 號參照)。因此,在追求法律意旨實現的誡命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 條將檢察官與法官合稱為「司法官」,實屬妥適。由於檢察官在刑事程序的任務趨近於法官,自須使檢察官猶如法官般地,得以依其確信認事用法。檢察官不同於一般行政公務員,對於上級指令權的限制,亦不能只求不違背法令即可,而須考量到檢察官的司法屬性。據此,檢察首長不應透過指令權強迫檢察官違反自己確信行事,如欲貫徹自己觀點,亦只能行使職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以維持檢察官的司法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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