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上均等論適用之實證研究:是變奏還是變調?

我國專利法上均等論適用之實證研究:是變奏還是變調?
篇名
我國專利法上均等論適用之實證研究:是變奏還是變調?
作者
張添榜、王立達、劉尚志
關鍵字
均等論、專利侵權、功能手段結果、三步測試法、實證研究
摘要
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是決定專利侵權重要步驟之一,甚至
被認為專利法中最重要的原則。實際上,由於其與專利公示作用的衝突,充
滿不確定性,甚至被認為是專利法原則中,最困難且最不可預測的。當被控
侵權技術超出申請專利範圍文義之外時,專利權人可依據均等論,對與專利
均等之技術主張專利侵權。而判斷被控技術與專利均等的比對方式,目前我
國司法實務,主要採取智慧財產局編訂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其中規
範:若被控對象之構件,與對應申請專利範圍之要件,「係以實質相同的技
術手段(Way),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Function),而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
(Result)時,則屬於該申請專利範圍要件之均等,兩者無實質差異。而所
謂的實質相同,係指兩者之差異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
能輕易完成者。若比對之技術手段、功能、結果其中之一有實質不同,則不
適用『均等論』。而此一比對手段、功能與結果的方式,一般稱為三步測試
法」。然而,「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對於如何適用三步測試法,並未有夠具
體的說明。本文以智慧財產法院歷來判決作實證分析,並比對美國法,探討
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三步測試法進一步的適用程序與規範,檢視其中的妥適
性,並提出作者之觀察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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