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對「行賄外國公務員罪」之檢視與修正建議──以日本之立法經驗為借鏡 | ||||
作者 | ||||
張天一 | ||||
關鍵字 | ||||
商業賄賂、貪污治罪條例、行賄外國公務員罪、不正競爭防止法、對外國公務員贈賄罪 | ||||
摘要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三項為「行賄外國公務員罪」之規定,其目的在於防止我國人民或企業為在國際貿易上取得優勢地位或利益,而對外國公務員行賄,以杜絕商業賄賂行為。但該規定自2003 年制定後,經歷15 年的時間,卻幾無遭到追訴的案例,究竟是法律制定上發生問題,或是執行上有所困難,值得深入探討。 而日本於1997 年簽署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禁止在國際貿易中行賄外國公務員公約」後,為了履行相關義務,而於1998 年在不正競爭防止法中增訂了「對外國公務員贈賄罪」,其後,為了配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檢查,對於該罪及相關規定又進行多次的修正。而日本在立法、修法及執行過程中所遭遇到的相關問題,以及所提出之因應對策,應有值得我國借鏡之處。 因此,本文透過對日本「對外國公務員贈賄罪」的介紹,進而檢視我國「行賄外國公務員罪」所存在之問題,並嘗試提出解決方案,期望在提升我國貿易競爭力與履行國際義務間,能尋得適當的平衡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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