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反省美國拜杜法的理論與經驗 | ||||
作者 | ||||
楊智傑 | ||||
關鍵字 | ||||
拜杜法、政府資助大學研發成果、專利、科學技術基本法 | ||||
摘要 | ||||
1980 年開始美國透過拜杜法(Bayh-Dole Act)同意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 案可以申請專利,造成了大學申請專利開始大幅增加,1979 年美國大學共取 得264 項專利,1997 年則共取得2,436 項專利,成長近十倍。但這些取得專 利的研究,很大一部分是關於生物醫學領域,而其中大部分都有接受聯邦政 府資助,且大部分都是基礎研究或研究工具的專利。該法原本的用意,只是 想要讓聯邦資助的研究能夠多一點商品化而不要被埋沒,但該法並沒有意識 到大學很多研究都是基礎性的研究,其他的應用研究都必須植基於這些基礎 研究之上,尤其是生物醫藥領域最是如此。因而,根本不需要專利的保護, 大家也會去採用這些基礎研究,但就是因為給予了專利保護,反而造成了後 續研發的阻礙,也阻礙了科學進步。本文即想重新檢討政府資助大學研發成 果的專利政策,並以美國批判學者的論述為中心,看他們如何批判美國的拜 杜法,並提供反省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 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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