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
以證明標章及團體商標保護地理標示之研究 | ||||
作者 | ||||
許曉芬 | ||||
關鍵字 | ||||
地理標示、原產地名稱、產地證明標章、產地團體商標 | ||||
摘要 | ||||
地理標示是一逐漸演進、概念多元且國際上保護機制仍有相當爭議之智 慧財產權類型。現今對於地理標示之保護模式,大致可區分為以下兩者:首 先是以傳統商標制度,特別是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來保護具有強烈辨識地理 區域需求之地理標示,其次則是透過單獨立法之方式,賦予基於獨特地理環 境而生之商品特殊保護。不論透過何者,通常會另輔以競爭法、消費者保護 法、民法或其他行政規範,保護消費者不受虛假或引人錯誤標示訊息所混 淆,或避免不當競爭。我國對於地理標示主要係透過傳統商標制度,特別是 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另外再輔以公平交易法或其他行政規定保 護。然而,我國不論是規範、實務解釋或是實際運用上,皆有許多值得重新 檢討。此外,主管機關似乎缺乏將規範與實務運作相互對照,亦未對已制定 規範進行檢討評估。是故,本研究以我國法為中心,檢討在不同地理標示保 護模式下,如何解決可能產生的衝突,並求相互利益之最佳平衡。換言之, 地理標示的保護方式不應是擇一而互斥,基於其集體特性使然,地理標示必 然帶有一定之群體性與公眾性。因此,當智慧財產權獨占本質與地理標示的 群體性相衝突時,必須透過釐清與檢視不同規範的本質與功能,始能緩慢梳 理出這一介於單獨立法(sui generis)、商標法間難解議題的脈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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